第十七条

有效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