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八十条有效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