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七十七条有效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