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