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第二十八条有效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