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章 管辖第二十三条有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