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章 管辖第十八条有效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