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证据第七十四条已修改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