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证据第七十三条已修改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