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当事人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