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当事人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