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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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