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回避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