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十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