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