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