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