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 管辖第二百六十五条已修改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