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二百五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