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二百五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