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第二百五十三条已修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