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四条已修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