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三条已修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