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已修改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