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已修改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