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一百八十五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百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