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一百八十四条已修改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百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