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一百四十七条已修改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