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一百四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