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已废止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