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已废止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