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