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情报机构、军队情报机构(以下统称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情报工作、开展情报行动。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任务分工,与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密切配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