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对为国家情报工作作出贡献并需要安置的人员,国家给予妥善安置。
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做好安置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
对为国家情报工作作出贡献并需要安置的人员,国家给予妥善安置。
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做好安置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