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已废止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