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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 法人/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已废止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

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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