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 法人/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第九十二条已废止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