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 法人/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第九十条已废止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