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 法人/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八十五条已废止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