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 法人/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八十四条已废止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