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 法人/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八十一条已废止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