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 法人/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八十条已废止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