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十四条已废止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