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八条已废止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