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七条已废止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