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二条已废止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