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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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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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