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