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