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